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吸引博士后青年人才来城阳创新创业,发挥博士后青年人才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城阳人才工作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城发〔2022〕9 号,以下简称《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措施》第四项第 20 条中所列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均简称基地)的各类区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基地)单位〕的站(基地)设立资助,以及第一项第 5 条中所列在站(基地)博士后、出站(基地)后在城阳区属企事业单位就业创业的博士后集聚培育资助。
第二章 博士后站(基地)设立资助
第三条 资助标准。对新设立并招收首位博士后的工作站、基地(不含分站、分基地),在其获得市级资助的基础上,一次性分别给予设站(基地)单位 100 万元、50 万元的站(基地)设立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站(基地)设立资助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博士后集聚培育资助
第四条 博士后生活资助。对新进入我区在站(基地)博士后(不含以在职人员身份招收的),在其获得市级资助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资助的 50%给予每月 3500 元的基本生活资助,获得市级激励生活资助的,从获得激励生活资助的当月起,按其获得金额的 50%,每月加发 1000 元或 3000 元。博士后生活资助的发放以实际在站(基地)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两年(24 个月)。博士后生活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生活住房所需各类费用,供博士后个人支配。
第五条 博士后安家资助。对出站(基地)在城阳就业创业的博士后,按其获得市级博士后聚青资助金额的 50%,给予 12.5万元、17.5 万元或 20 万元的配套资助。博士后可按其所获得市级资助金额选择逐年或一次性申报配套,工作满 1 年后给予总额的 20%,工作满 2 年后给予总额的 30%,工作满 3 年后给予剩余的 50%,也可工作满 1 年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后或工作满 3 年后一次性申请。博士后安家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在城阳安家生活所需各类费用,供博士后个人支配。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中途退站(基地)的,自办理完退站(基地)手续当月起,不再享受城阳区博士后安家资助政策。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身份转为在职人员的,自身份变动当月起,不在享受博士后安家资助。博士后在城阳多次进站(基地)做博士后的,只能享受一次博士后资助项目。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可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或所在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博士后资助申报每年组织两次,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申报通知执行。
(一)申请站(基地)设立资助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城阳区博士后站(基地)设立资助申请表》(附件 1)及电子版;
2.博士后进站介绍信(或进站备案证明)。
(二)申请博士后生活资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城阳区博士后生活资助申报表》(附件 2)、《城阳区博士后生活资助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 3)及电子版;
2.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市级生活资助发放证明材料。
(三)申请博士后安家资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城阳区博士后安家资助申报表》(附件 4)、《城阳区博士后安家资助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 5)及电子版;
2.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与工作单位订立的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最近一年的社会保险对账单、市级聚青资助发放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名单在城阳政务网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整体工作。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批复博士后资助年度预算和决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编制博士后资助年度预算,部署博士后资助申报工作,对博士后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博士后资助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站(基地)及相关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的博士后资助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规范真实,做好博士后资助的后续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资助资金是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及博士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资
助政策: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6月 30 日。2022 年 7 月 1 日前已设立的站(基地)、进入我区的博士后的各类资助,仍按照《城阳区博士后培养资助实施细则》(青城人社发〔2019〕50 号)执行,2022 年 7 月 1 日之后设立的站(基地)或进入我区的博士后的各类资助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城阳区博士后站(基地)设立资助申请表
2.城阳区博士后生活资助申报表
3.城阳区博士后生活资助申报情况汇总表
4.城阳区博士后安家资助申报表
5.城阳区博士后安家资助申报情况汇总表